排水證辦理
城市排水許可證核發的法律依據包括《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》(2004年 國務院令第412號)和《珠海市排水條例》。根據《珠海市排水條例》,規劃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,對涉及排水設施的項目應當事先征求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。建設項目不需要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,涉及排水設施改造或者擴建的,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方案報排水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施工。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、改建、移動排水設施的,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規劃部門和排水主管部門的同意,并承擔重建、改建費用。此外,根據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》,從事工業、建筑、餐飲、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、個體工商戶(以下稱排水戶)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,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,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。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。